《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新《辦法》將引導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走向規範。 修訂舊《辦法》適應新要求 舊《辦法》自實施以來,對於加強我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提高航道工程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和國家投資體製的改革,舊《辦法》表現出諸多不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規定竣工驗收證書由驗收委員會負責簽署,缺少行政審批程序;舊《辦法》對港口、物流航運樞紐、航道及水運支持保障係統工程竣工驗收進行了統一規定,但對不同類型工程竣工驗收針對性不強,急需按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支持保障係統工程分別製定;進入“十一五”期後,我國航道建設規模加大,建設進度不斷加快,航道工程技術越來越複雜,建設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必須針對航道整治、航運樞紐等不同類別航道工程特點重新製定相應驗收管理製度;舊《辦法》對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主體、驗收條件、監督與檢查等要求不夠明確,不利於進一步明確職責和強化監管。 這些都表明,舊《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的新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航道建設管理行為,保證航道建設工程驗收效果,促進政府投資效益的不斷提高,製定新《辦法》十分必要。 在三個方麵進行修訂 作為適應新要求的新《辦法》,主要在三個方麵進行了修訂。 ——調整了適用範圍和對象。舊《辦法》隻適用於航運樞紐、航道整治、內河港口、修造船廠、通信、航標、船舶交通管理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新《辦法》將適用範圍調整為國內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同時包括沿海和內河航道工程,體現了行業管理特點。 ——適應了《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竣工驗收作為國務院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其行政管理應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為此,本次修訂新增加了對行政許可程序和時限的要求,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簽發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後10日內完成。 ——增加了相關責任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在新《辦法》中,增加了對項目法人、竣工驗收委員會和竣工驗收部門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對重要事項進行明確 新《辦法》對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明確了驗收管理主體和依據。新《辦法》按職責對航道工程驗收主體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了明確。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改委批準或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相關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依據。這些依據包括: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等。 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條件包括: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驗合格;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竣工決算報告已編製完成,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複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托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等。 明確了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這些內容包括:檢查工程的批準、核準、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規模、標準、內容全部建成;檢查國家和行業強製性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檢查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效果;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檢查專項驗收情況;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等。 明確了責任人的法律地位、責任。新《辦法》明確規定,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伽盛物流 整理編輯) |